查询:《中国委托公证人 》邓兆驹律师 910 99999
- 企业法人:公司、企业文书公证、CEPA证明书、商业或经济交易事务,如房地产、合资投资。
- 个人公证:寡佬证.委托书.收养.继承遗产.赠与.亲属来港.经济交易事务,如房地产。
根据申请者申报及递交的文件资料,工贸署会评审有关申请者是否符合 CEPA 附件5规定的香港服务提供者标准。
工贸署认为符合 CEPA 附件5规定的香港服务提供者标准的申请者会同时获发《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》。如获批的申请涵盖多个服务行业,工贸署会就每个获批的服务行业签发一份《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》。若申请者未能提供正确数据及/或所需的文件数据(包括法定声明),其申请将不获批准。
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向工贸署申请《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》时,须递交下列文件:
所指的法定声明,必须由申请者的负责人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《宣誓及声明条例》(第11章)的程序及要求作出及签署。该法定声明须用中文填写,有关副本须经由内地认可的公证人(即中国委托公证人)核证。
每份《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》申请书必须包括:
有关行业的服务提供者可由2003年11月17日起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工业贸易署申请《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》。
有关申请程序已详列于工业贸易署《致服务提供者通告第2/2003号》主体文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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